1.賣方向承運人訂艙,承運人確認。確認時應包括雙方都同意的條款。
2.賣方提供貨物的詳細說明,承運人確認是否承運該批貨物。賣方同時向承運人指明銀行。
從這兩步看,EDI系統(tǒng)將訂艙的確認與承運貨物的確認分別對待,這有別于傳統(tǒng)書面提單一次進行的做法。因為EDI系統(tǒng)是〃電來電去〃地洽商,而簽發(fā)書面提單的過程是通過面對面地交涉完成的。乍一看,程序復雜了,其實不然。電子提單畢竟要快捷一些。此外,賣方同時向承運人指明的銀行包括議付行、通知行、開證行,這樣,承運人對貨物支配權的正常轉移在以后就能做到心中有數(shù)(為敘述簡便,我們假設只有一個銀行)。
3.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,承運人向賣方發(fā)送一個收到該批貨物,但同時可做某些保留的電訊。此時,在法律上仍由賣方控制著這批貨物。在電訊上,承運人給賣方一個密碼,賣方在此后與承運人的電訊往來中可用此密碼,以保證電訊的鑒定和完整。
這里所指的“保留”,諸如“貨物的品質、數(shù)量是由賣方提供的,承運人對具體情況不明”之類的保留。如實際品質、數(shù)量與所提供的不符,應由賣方承擔后果。另外,“密碼”(Private Code)可以是一組數(shù)碼,也可以是一組字母。
4.承運人將貨物裝船后通知賣方,同時通知銀行。
5.賣方憑信用證即可取款,貨物支配權由賣方轉移到銀行。賣方通知承運人貨物權利的轉移,承運人即消毀與賣方之間通訊的密碼,并向銀行確認。銀行則從承運人那里得到一個新的密碼。此時,賣方的責任在法律上并未終止,因為他提供的有關貨物數(shù)據(jù)的正確性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對所有有關方都必須負責。
6.賣方告訴銀行,誰是買主。
7.買方支付貨款并獲得貨物支配權后,銀行則通知承運人貨物權利的轉移。承運人即銷毀與銀行之間的密碼,向買方確認其控制著貨物,并給買方一個新的密碼。
一般情況下,誰持有密碼,誰就具有貨物的支配權。但密碼與支配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,貨物的支配權不是根據(jù)密碼的轉移而轉移的,密碼不能轉移,它具有獨立、專有和不可轉移三個特點。獨立是指它應與眾不同,專有即應視之為專利,而不可轉移意指其保密性。貨物支配權的轉移是以密碼鑒定的通知來實施的。
8.船舶抵目的港后,承運人通知買方。買方有義務指定一個收貨人,否則在法律上買方即被視為收貨人(“在法律上”是指根據(jù)EDI系統(tǒng)實踐中總結出的一般慣例或章程,或按《電子提單規(guī)則》辦事)。
9.收貨人實際接收貨物后通知承運人,買方對貨物的支配權終止(買方有時自己就是收貨人)。此時,承運人銷毀與買方之間的密碼。
。牛模蓪κ澜绾竭\界雖是一個嶄新的課題,但隨之而來的變革及其對未來的影響將是十分深遠的。因此,我們現(xiàn)在就必須對EDI的發(fā)展現(xiàn)狀及其運用條件進行全面地研究。
從目前航運實踐的角度看,EDI只是在傳送一般的海運單證方面剛剛起步。就提單而言,也只不過是在海運單和記名提單方面投石問路,而且只局限于大宗貨。北歐人一直走在國際貿(mào)易程序簡化的前面,EDI的最初使用也是從北大西洋的一些航運公司開始的。但他們遇到了巨大的困難,因為,使用EDI至少需具備下述條件:
1.硬件方面涉及到機型的配套和聯(lián)網(wǎng)等一系列技術問題,計算機的應用須具有世界普遍性。
2.軟件方面涉及到人員培訓。應有一批既懂國際貿(mào)易與運輸,又懂計算機業(yè)務,并通曉外語及EDI操作規(guī)程的專門人才。
3.各國航運體制和管理水平必須臻于先進,為EDI的采用開放綠燈。
在我國,電子提單尚無實踐。我國作為航運大國,應注意其發(fā)展動向,及時研究如何運用及可能出現(xiàn)的困難,在宏觀上有意識地為向這方面發(fā)展創(chuàng)造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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